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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藏:事故車輛損失鑒定評估規(guī)范
Standard for appraisal and evaluation of accident vehicle loss
前 言
本規(guī)范按照GB/T1.1-2009《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給出的規(guī)則起草。
本規(guī)范以滿足市場和創(chuàng)新需要為目標,依據(jù)協(xié)會需求,遵循開放、透明、公平、協(xié)商一致和促進交流的原則,結合山東省機動車鑒定評估行業(yè)現(xiàn)狀制定。
本規(guī)范由山東省機動車鑒定評估行業(yè)協(xié)會提出并歸口。
本規(guī)范起草單位: 山東省機動車鑒定評估行業(yè)協(xié)會。
本規(guī)范主要起草人:樊玉建、卞良勇、陳尚華、李秋嶺、付賓、尹姝峰
本規(guī)范2019年12月首次發(fā)布。
引 言
為統(tǒng)一事故車輛損失鑒定評估的原則、程序和方法,規(guī)范事故車輛鑒定評估行為,客觀、公正地評估事故車輛損失,保障當事方的合法權益,促進事故車輛鑒定評估市場健康發(fā)展,制定本規(guī)范。
目 次
1 范圍 4
2 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4
3 術語和定義 4
3.1事故車輛 4
3.2事故車輛損失 4
3.3 貶值損失 5
3.4 停運損失 5
3.5 全損車輛 5
3.6 事故發(fā)生前價值 5
4 鑒定評估原則 5
4.1 工作原則 5
4.2 經濟原則 6
4.3 評估時點原則 6
5 鑒定評估程序 6
6 接受委托 6
6.1 受理審核 6
6.2 不予受理條件 6
6.3 收取費用 7
7 現(xiàn)場勘驗 7
7.1 現(xiàn)場勘驗要求 7
7.2 現(xiàn)場勘驗內容 7
8 技術分析 7
8.1鑒定材料分析 8
8.2 配件損傷與事故關聯(lián)性分析 8
8.3 擬定維修方案 8
9 評定估算 8
9.1 確定評估基準日 8
9.2 確定維修費用 8
c)當事雙方對配件類型選擇協(xié)商一致的,可選取相應類型配件。 9
9.2.2維修費用計算 9
9.3 更換配件合理性分析 9
9.4事故車輛損失評估方法運用 9
9.5 評定估算事故車輛損失 9
10 撰寫報告 10
11 審簽報告 10
11.1報告審核內容 10
11.2報告審核程序 10
11.3 報告簽發(fā) 10
附錄A (規(guī)范性附錄)事故車輛配件修換原則和條件 12
附錄B (規(guī)范性附錄)事故車輛損失評估方法 15
1 范圍
本規(guī)范適用于山東省機動車鑒定評估行業(yè)會員單位從事下列鑒定評估活動,其他相關行業(yè)和機構可參照執(zhí)行:——事故車輛維修費用鑒定評估;
——事故車輛損失鑒定評估;
——事故車輛配件損傷關聯(lián)性鑒定;
——事故車輛更換配件合理性鑒定;
——事故車輛停運損失鑒定評估;
——事故車輛貶值損失鑒定評估。
2 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
《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guī)定》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guī)定》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
《農業(yè)機械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16151)
《場(廠)內機動車輛安全檢驗技術要求》(GB/T16178)
《二手車鑒定評估技術規(guī)范》(GB/T 30323)
《事故汽車修復技術規(guī)范》(JT/T 795)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3.1事故車輛
是指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損傷的車輛,包括機動車①、場(廠)內機動車輛②和拖拉機③。3.2事故車輛損失
是指事故車輛因事故造成的車輛自身損失、貶值損失,以及停運損失等。3.3 貶值損失
是指事故車輛修復后相對事故發(fā)生前的價值降低。3.4 停運損失
是指事故車輛因事故導致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而造成的經濟損失。3.5 全損車輛
3.5.1實際全損車輛是指整體滅失,無法修復或無修復價值的事故車輛。
3.5.2 推定全損車輛
是指維修費用高于事故發(fā)生前價值,經濟上不具有合理性(維修費用≥事故發(fā)生前價值)的事故車輛。
3.6 事故發(fā)生前價值
是指事故車輛在事故發(fā)生時點前的價值。
4 鑒定評估原則
4.1 工作原則4.1.1 合法性原則
鑒定評估行為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guī)、條例及政策等要求。
4.1.2 獨立性原則
鑒定評估工作必須獨立進行,不受當事方、委托方和外界的干擾或影響。
4.1.3 客觀性原則
鑒定評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jù),客觀地反映事故車輛損失情況。
4.1.4 公正性原則
鑒定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必須堅持公正的立場。
4.1.5 科學性原則
鑒定評估應在理論指導下,運用科學的方法做出鑒定評估結論或意見。
4.2 經濟原則
4.2.1 供求原則
在運用市場法對評估對象估價時,應充分考慮評估時市場上的供求狀況。
4.2.2 替代原則
與被損傷配件同等質量且價格較低的配件對被損傷配件具有替代性。
4.3 評估時點原則
評估時點是確定事故車輛損失的基準時間點。一般將事故發(fā)生日作為事故車輛損失評估基準日。
6 接受委托
6.1 受理審核委托方需向鑒定評估機構提供以下鑒定材料,以便決定是否受理:
——委托書(函);
——事故車輛及其登記證書或行駛證等相關證件;
——對已拆解事故車輛應提供事故現(xiàn)場照片、拆檢照片等;
——對已修復事故車輛應提供事故現(xiàn)場照片、拆檢照片、已更換舊配件等;
——其他相關鑒定材料。
鑒定評估機構收到委托方出具的委托書(函)后,應根據(jù)委托目的和要求對事故車輛及相關鑒定材料進行審核,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及時通知委托方。
6.2 不予受理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鑒定評估機構不得受理:
——委托事項超出本機構經營業(yè)務范圍的;
——鑒定要求超出本機構技術條件和鑒定能力的;
——鑒定材料不真實、不完整、不充分等,致使鑒定無法進行的;
——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不得受理的其他情形。
6.3 收取費用
機動車鑒定評估機構應將自主制定的收費標準規(guī)范公示、接受監(jiān)督。在接受委托前應向委托方告知收費標準,經協(xié)商一致后收取。
7 現(xiàn)場勘驗
7.1 現(xiàn)場勘驗要求a)參與現(xiàn)場勘驗的人員應具有本協(xié)會頒發(fā)的機動車鑒定評估師職業(yè)技能證書,或二手車鑒定評估師、舊機動車鑒定估價師國家職業(yè)資格證書,且不少于2人。
b)現(xiàn)場勘驗需在相關見證人到場的情況下進行。已通知到場的見證人未到場的應記錄在案,不影響鑒定評估工作的進行。
c)采集事故車輛有關信息、技術資料及當事人提供的有關事故情況說明;
e)需要改變證據(jù)形態(tài)進行勘驗的,應記錄證據(jù)改變過程并保證其完整性;
f)需要現(xiàn)場提取實物證據(jù)進行檢驗檢測的,應履行相關手續(xù);
g)應完整采集現(xiàn)場勘驗信息。
7.2 現(xiàn)場勘驗內容
7.2.1 未修復車輛勘驗
a)確認事故車輛;
b)確定碰撞部位及損傷范圍;
c)確認配件的損傷部位、程度及與事故的關聯(lián)性;
d)對難以確定損傷的配件或總成內部零部件,應拆解后確認;
e)不能通過檢視確認的功能性配件,應通過儀器設備檢測后確認。
7.2.2 已修復車輛勘驗
a)確認事故車輛;
b)勘驗更換的配件及修理項目,確認事故造成的損傷范圍和損傷程度。
8.1.1 可直接采用的鑒定材料
a)經現(xiàn)場勘驗確認無誤的;
b)法庭質證認可或當事方均認可的。
8.1.2 不可直接采用的鑒定材料認定方法
a)市場調查;
b)網絡查詢;
c)檢驗檢測;
d)技術分析;
e)鑒定材料(內容)真實性承諾。
8.2 配件損傷與事故關聯(lián)性分析
a)根據(jù)現(xiàn)場查勘情況和鑒定材料,分析判斷事故形態(tài)及造成損傷的過程;
b)分析確認配件的損傷部位、形式和程度;
c)運用專業(yè)知識和經驗,分析判斷配件損傷的關聯(lián)性和真實性;
d)必要時,對是否具有關聯(lián)性進行分析和說明。
8.3 擬定維修方案
8.3.1 擬定更換配件清單
8.3.2 擬定維修項目清單
8.3.3 限定性說明
8.3.3.1依據(jù)本規(guī)范擬定的維修方案僅用于評估車輛損失,實際維修時可參照執(zhí)行,但不作為實際維修的限制性條件。
8.3.3.2 根據(jù)實際維修狀況還原的維修方案,僅作為鑒定評估評估機構進行車輛損失評估的參考,不作為車輛損失評估的限制性條件。
9 評定估算
9.1 確定評估基準日評估事故車輛自身損失時,一般以事故發(fā)生日或委托方要求的時點作為評估基準日。若上述基準日的評估資料(如市場價格資料、車輛及配件損傷原始狀態(tài))不可獲得,可將確定評估值的日期作為評估基準日。
9.2 確定維修費用
9.2.1 配件選用原則
a)優(yōu)先選用同質配件和通用配件;
b)符合B2.4.1規(guī)定的選用原廠配件;
c)當事方對配件類型選擇協(xié)商一致的,可選取相應類型的配件。
詳見附錄B。
9.2.2維修費用計算
按照擬定的維修方案,根據(jù)本規(guī)范附錄B所規(guī)定的方法確定配件價格,計算材料費、工時費和其他費用。
9.3 更換配件合理性分析
配件更換的合理性應符合下列條件:
——僅限于本次事故造成的配件損傷;
——應符合替代原則;
——應符合《事故汽車修復技術規(guī)范》(JT/T 795)有關規(guī)定;
——應符合本規(guī)范附錄A所規(guī)定的換修原則和條件;
——應符合本規(guī)范附錄B所規(guī)定的配件選用原則;
——應具有經濟上的合理性。
對于不符合上述條件的配件應對維修方案進行調整,并重新核算維修費用。
9.4事故車輛損失評估方法運用
a)采用市場法評估事故車輛維修費用和舊配件殘值;
b)采用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yè)定價評估實際全損車輛的殘值;
c)采用重置成本法評估全損車輛的事故發(fā)生前價值。
9.5 評定估算事故車輛損失
詳見附錄B。
9.5.1 全損事故車輛損失
對于符合實際全損和推定全損條件的事故車輛,其損失按以下公式計算:
全損事故車輛損失=車輛事故發(fā)生前價值-整車殘值
9.5.2 事故車輛損失
對于未達到全損條件的事故車輛,其損失按以下公式計算:
事故車輛損失=維修費-舊配件殘值
9.5.3 事故車輛維修費
對于事故車輛維修費,按以下公式計算:
維修費=材料費+工時費+其他費用
9.5.4 停運損失
對于經營性事故車輛,其停運損失按以下公式計算:
停運損失=日均停運損失金額×停運天數(shù)
9.5.5 貶值損失
對于事故車輛貶值損失,按以下公式計算:
事故車輛貶值損失=事故發(fā)生前市場交易參考價-事故修復后市場交易參考價
或
事故車輛貶值損失=事故發(fā)生前市場交易參考價×貶值系數(shù)
10 撰寫報告
鑒定評估人員應參照《山東省機動車鑒定評估報告編制規(guī)范》附錄中的相應模板撰寫鑒定評估報告。
11 審簽報告
11.1報告審核內容報告審核內容包括鑒定評估程序、評估依據(jù)、評估方法、評估結論等。
11.2報告審核程序
應分級完成鑒定評估報告的內部審核,推薦采用三級審核制度。在審核過程中,如對評估方法和結論存在分歧,審核人可提議召開專家會議集體討論確定。
11.2.1 一級審核(初審)
項目組長負責對項目參與人完成的報告初稿按照初審要求進行全面審核,初審通過后送交技術審核。
11.2.2 二級審核(技術審核)
鑒定評估機構技術負責人重點對維修方案、評估方法、評估結論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送交終審審核。
11.2.3 三級審核(終審)
鑒定評估機構負責人或其授權人負責對整個項目和報告按照終審要求進行全面審核。
11.3 報告簽發(fā)
報告正文部分至少有2名具有鑒定評估資格的鑒定人簽字,其中至少有1名為現(xiàn)場勘驗參與人,并加蓋鑒定評估機構公章。
附錄A (規(guī)范性附錄)事故車輛配件修換原則和條件
A1 配件修換原則A1.1主要總成更換原則
a)整車生產廠有明確規(guī)定不能拆解維修,要求更換總成的;
b)整車生產廠不提供總成內部配件的;
c)專項維修(含)以上企業(yè)無法修復或無法保證修后質量的;
d)修復費用(不含總成拆裝工時費)接近更換總成價格的;
e)符合本規(guī)范中“主要總成換修條件”的。
A1.2 零部件換修原則
a)整車生產廠有明確規(guī)定不能維修,要求更換的,應予以更換;
b)維修企業(yè)無法修復或無法保證修后質量的,應更換;
c)車身結構件損壞以彎曲變形為主應進行修理,折曲變形為主應進行更換;
d)車身板件有嚴重折曲變形或撕裂的,應予以更換;
e)車門防撞桿、防撞梁、中柱加強板和前后保險杠加強梁等超高強度車身板件,損壞后在冷態(tài)下不能校正的,應予以更換;
f)連接車身與車架、車身板件之間的車身緊固件損壞后,應予以更換;
g)電子元件、控制單元撞擊損傷、燒蝕的,或經檢測功能失效的,應予以更換;
h)因事故造成線束破損、燒蝕、斷裂的,應更換相應的線束總成;
i)在事故中發(fā)生作用的安全氣囊,涉及的相關安全部件應予以更換;未發(fā)生作用的安全氣囊,應按整車生產廠的要求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j)因事故功能失效的安全帶應予以更換;未發(fā)生作用的安全帶,根據(jù)GB14166規(guī)定的相關方法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A2 主要總成更換條件
A2.1車身殼體
a)前減震器座部位、后減震器座部位、下邊梁、車底縱梁、中間地板中有2處(含)以上出現(xiàn)折曲變形或斷裂,可更換車身殼體。
b)車身碰撞損傷范圍大于整車的1/2,且前減震器座部位、后減震器座部位、下邊梁、車底縱梁、中間地板中有1處出現(xiàn)折曲變形或斷裂,可更換車身殼體。
A2.2 車架
出現(xiàn)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更換車架總成:
a)車架縱梁在承載力點部位2m以內長度上發(fā)生彎曲、扭曲變形大于15°的;
b)車架在承載力點部位開裂長度大于5cm,且有明顯彎曲變形的;
c)焊接成型的車架產生彎曲、扭曲、菱形變形、折曲、皺折、撕裂的。
A2.3 駕駛室殼體
出現(xiàn)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更換駕駛室殼體:
a)地板及底部橫梁、縱梁出現(xiàn)折曲變形或斷裂的;
b)地板及底部橫梁、縱梁之一出現(xiàn)彎曲或扭曲變形,且前立柱、中立柱、后立柱、地板后橫梁、后圍上橫梁、上邊梁、下邊梁、前擋風玻璃下橫梁、底部縱梁、前圍板、后圍板有4處(含)以上出現(xiàn)彎曲或扭曲的;
c)損傷變形范圍大于駕駛室的1/2,且地板及底部橫梁、縱梁之一出現(xiàn)彎曲、扭曲變形的。
A2.4 駕駛室總成
更換駕駛室殼體和其他損壞配件的維修費用超過駕駛室總成價格70%的,可以更換駕駛室總成。
A2.5 發(fā)動機
a)發(fā)動機缸體、缸蓋均需要更換的,可更換發(fā)動機總成;
b)發(fā)動機缸體需要更換,且曲軸、活塞、連桿中1個(含)以上需要更換的,可更換中缸;
c)發(fā)動機缸蓋和凸輪軸需要更換的,可更換缸蓋總成。
A2.6 變速器
出現(xiàn)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更換總成:
——手動變速器的殼體、齒輪、軸中有2個(含)以上需要更換的;
——自動變速器中殼體、齒輪、軸中有2個(含)以上需要更換,且變矩器、閥體之一需要更換的。
A2.7 驅動橋
橋殼、主減速器均需要更換的,可以更換驅動橋總成。
A2.8 轉向器
轉向器殼體或軸(齒條)需要更換的,可以更換轉向器總成。
A2.9 座椅
座椅骨架需要更換,且無配件供應的,可以更換座椅總成。
A3 零部件換修條件
零部件的換修條件可參考有關標準或資料。
附錄B (規(guī)范性附錄)事故車輛損失評估方法
B1 維修費計算B1.1 材料費
是指維修過程中需要更換的配件費用以及輔助材料費用。
B1.2 工時費
工時費=工時定額×工時單價
B1.2.1 工時定額
參考《山東省汽車維修收費標準及工時費用定額》,或根據(jù)維修項目和維修工藝估算所需工時。
B1.2.2 工時單價
a)對實際已修復或與維修企業(yè)簽訂維修合同的,采用承修企業(yè)公示或報備的工時單價;
b)對未修復且不能確定維修企業(yè)的,可根據(jù)事故損傷情況選擇維修企業(yè)類別,并按當?shù)赝惥S修企業(yè)公示(或報備)維修工時單價的平均值計算。
B1.3 其他費用
B1.3.1 外加工費
是指受自身技術條件限制,需要委托其他企業(yè)進行加工所發(fā)生的費用,按實際外加工單位公示的收費標準計算。
B1.3.2 外檢測費
是指工時定額標準中未涵蓋,但在竣工檢驗過程必須利用廠外專項設備對整車或總成進行性能檢測的費用,按檢測單位的公示收費標準計算。
B1.3.3 運輸費
對于區(qū)域外采購的不可拆解運輸?shù)拇笮团浼ㄈ畿嚿?、車架、車橋、駕駛室等)可計配件運輸費。
B2 配件及其取價
B2.1 配件分類
B2.1.1 原廠配件
指汽車制造廠用于生產組裝、提供售后服務的配件。
B2.1.2 同質配件
指產品質量等同或者高于裝車零部件標準要求,且具有良好裝車性能的配件。
B2.1.3 通用配件
指在不同類型或同類型不同規(guī)格的產品中可以互換使用,均可達到同質配件質量要求,具有通用編號,在公開市場銷售的配件。
B2.1.4 再制造件
由具備再制造資質的企業(yè)再制造生產的發(fā)動機、方向機、變速器、前后橋、車架等。
B2.1.5 拆車件
指能夠繼續(xù)使用,且符合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配件(報廢機動車的發(fā)動機、方向機、變速器、前后橋、車架除外)。
B2.2 配件價格類型
按采購、供貨渠道和銷售方式可分為:
a)4S店(特約維修站)統(tǒng)一價格報價的配件稱為4S店價:
b)除4S店價之外,配件市場銷售、維修企業(yè)提供的配件價格稱為市場價。
B2.3 配件取價原則
B2.3.1 4S店價
以下情形應采用4S店價:
——已在4S店維修更換配件,并開具有效結算發(fā)票及清單的;
——選擇在4S店維修更換配件,并與4S店簽有書面承修協(xié)議或合同的;
——賠付方簽字同意在4S店維修的;
——無同質配件供應的。
B2.3.2 市場價
以下情形應采用市場價:
——不符合本規(guī)范B2.4.1規(guī)定情形的;
——屬于同質配件、通用配件的。
B2.4 配件價格調查與采用
B2.4.1 配件價格查詢系統(tǒng)
a)機動車鑒定評估機構應購置和熟練使用配件價格查詢系統(tǒng)軟件;
b)購置配件價格網絡查詢系統(tǒng)軟件時,應選擇具有較高公信力、公開銷售、信息更新及時的軟件,并可選擇兩個以上的軟件進行價格信息驗證和補充。
B2.4.2 配件價格市場調查
B2.4.2.1機動車鑒定評估機構應制定本單位配件價格市場調查具體方法和要求;
B2.4.2.2配件價格市場調查內容
a)查詢配件價格查詢系統(tǒng)軟件報價和網絡查詢報價,并計算其與當?shù)嘏浼袌鰞r格的比率;
b)符合定義和要求的同質配件、通用配件的市場價格;
c)符合定義和要求、并有合法資質企業(yè)供應的再制造件、拆車件的市場價格。
B2.4.3 配件價格采用
a)采用4S店價格時,可以4S價為基準,按市場調查結果調整;
b)采用市場價格時,可根據(jù)市場調查結果,取同類型配件價格的均價;也可在配件價格查詢系統(tǒng)軟件報價或網絡查詢報價的基礎上,與當?shù)厥袌鰞r格進行分析比較后調整。
c)采用再制造件、拆車件價格時,取再制造件廠或經營企業(yè)的銷售價;
d)汽車制造廠設在本地區(qū)配件中心庫配件價格,按同質件的市場價采用;
e)需要單獨進口的配件,其價格按以下方法計算:
CIF價+關稅+國內運輸費+企業(yè)合理利潤
B2.5 維修企業(yè)配件加價率
除制造商直銷價、中心庫批發(fā)價之外,一般不計維修企業(yè)配件進銷加價率。
B3 事故車輛殘值
B3.1 舊配件殘值
事故車輛更換下來的舊配件殘余價值,可以市場價格確定。
B3.2 整車殘值
B3.2.1 實際全損事故車輛整車殘值
按機動車報廢回收企業(yè)收購價確定。
B3.2.2 推定全損事故車輛殘值
B3.2.2.1 推定全損事故車輛不得按廢舊金屬回收價或報廢車輛回收拆解企業(yè)定價評估整車殘值。
B3.2.2.2整車殘值評估方法之一
整車殘值=低成本修復車輛市場交易參考價-低成本修復費用
其中:
低成本修復車輛:是指采用符合要求的再制造件和拆車件,以及降低原有配置等方法進行修復,且修復后滿足相關安全運行技術條件或標準,不影響所有權轉移的推定全損事故車輛。
B3.2.2.3 整車殘值評估方法之二
可采用市場調查方法(如平臺詢價、模擬競價等),將調查結果作為推定全損事故車輛的整車殘值。
B4 事故車輛事故發(fā)生前價值
事故車輛事故發(fā)生前價值=全價重置成本×使用年限成新率×綜合調整系數(shù)
B4.1 全價重置成本
全價重置成本=車輛購置價+購置稅+其他費用
式中:
車輛購置價為事故發(fā)生日新車市場(4S店)銷售價;
車輛購置稅=車輛銷售價×購置稅稅率;
其他費用包括車輛上線檢測費、牌證費。
B4.2 使用年限成新率
使用年限成新率=[1-(已使用年限÷合理使用年限)]×100%
式中:
合理使用年限可根據(jù)《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guī)定》中各類型機動車強制報廢年限和引導報廢行駛里程,參照同類車型的經濟使用壽命和技術使用壽命確定。本文規(guī)定的各類型機動車合理使用年限如表B-1所示。
表B-1 各類型機動車合理使用年限表
車輛類型與用途 |
強制報廢 年限 (年) |
引導報廢行駛 里程 (萬千米) |
合理使用 年限 (年) |
|||||
汽 車 |
載 客 |
營 運 |
出租客運 | 小、微型 | 8 | 60 | 8 | |
中型 | 10 | 50 | 8 | |||||
大型 | 12 | 60 | 10 | |||||
租賃 | 15 | 60 | 12 | |||||
教練 | 小型 | 10 | 50 | 8 | ||||
中型 | 12 | 50 | 10 | |||||
大型 | 15 | 60 | 12 | |||||
公交客運 | 13 | 40 | 10 | |||||
其他 | 小、微型 | 10 | 60 | 8 | ||||
中型 | 15 | 50 | 10 | |||||
大型 | 15 | 80 | 10 | |||||
專用校車 | 15 | 40 | 12 | |||||
非 營 運 |
小、微型客車、大型轎車* | 無 | 60 | 15 | ||||
中型客車 | 20 | 50 | 15 | |||||
大型客車 | 20 | 60 | 15 | |||||
載 貨 |
微型 | 12 | 50 | 8 | ||||
中、輕型 | 15 | 60 | 10 | |||||
重型 | 15 | 70 | 10 | |||||
危險品運輸 | 10 | 40 | 8 | |||||
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fā)動機的低速貨車 | 9 | 無 | 6 | |||||
裝用多缸發(fā)動機的低速貨車 | 12 | 30 | 8 | |||||
專項 作業(yè) |
有載貨功能 | 15 | 50 | 10 | ||||
無載貨功能 | 30 | 50 | 20 | |||||
掛車 | 半掛車 | 集裝箱 | 20 | 無 | 15 | |||
危險品運輸 | 10 | 無 | 10 | |||||
其他 | 15 | 無 | 10 | |||||
全掛車 | 10 | 無 | 8 | |||||
摩托車 | 正三輪 | 12 | 10 | 8 | ||||
其他 | 13 | 12 | 10 |
B4.2.1 已使用年限按月計算;
B4.2.2 對于大于或等于合理使用年限的車輛,其繼續(xù)使用期內的使用年限成新率均按(合理使用年限-1)年的年限成新率計算。
B4.3 綜合調整系數(shù)
通過仔細分析綜合調整系數(shù)的各影響因素,并準確取值和合理分配權重,可以較為全面和準確地反映車輛事故發(fā)生前的實際狀況,以修正車輛技術狀況差異對事故發(fā)生前價值產生的影響。
a)綜合調整系數(shù)S
S=S1×20%+S2×25%+S3×25%+S4×30%
b)綜合調整系數(shù)影響因素的取值范圍和權重如B-2所示。
c)調整系數(shù)取值需通過現(xiàn)場勘驗、調查研究、分析判斷確定。
表B-2 綜合調整系數(shù)影響因素取值范圍和權重
影響因素 | 影響因素代號 | 影響因素分級 | 調整系數(shù) | 權重(%) |
事故情況 | S1 |
事故發(fā)生前事故損傷 及修復質量 |
0.5~1.0 | 20 |
技術狀況 | S2 | 較好 | 0.9~1.0 | 25 |
一般 | 0.8~0.9 | |||
較差 | 0.7~0.8 | |||
使用強度 (或工作性質) |
S3 | 高 | 0.5~0.8 | 25 |
中 | 0.8~0.9 | |||
低 | 0.9~1.0 | |||
保值率 (或品牌質量) |
S4 | 高 | 0.9~1.0 | 30 |
中 | 0.8~0.9 | |||
低 | 0.7~0.8 |
B5 停運損失鑒定評估
B5.1定義停運損失是指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shù)冉洜I性活動的車輛因事故受損導致其無法從事經營活動而造成的經濟損失,通常按平均日停運損失乘以停運天數(shù)計算。
B5.2 評估方法
停運損失評估方法可分為成本法和收益法兩種。
B5.2.1 成本法
是一種根據(jù)有效證據(jù)和鑒定材料資料,通過統(tǒng)計、分析、計算一定周期內車輛營運收入和相應可變成本來評定估算車輛停運損失的方法。
B5.2.1.1 計算公式
停運損失=利潤總額+不變成本
= (營運收入-不變成本-可變成本)+不變成本
= 營運收入-可變成本
式中:
利潤總額=營運收入-不變成本-可變成本;
可變成本,是指隨營運收入的變化而變化的費用支出,包括駕駛員工資、燃油費、維修保養(yǎng)費、過路過橋費、輪胎耗損及其他運行材料費。
不變成本,是指成本總額在一定時期和一定業(yè)務量范圍內,不受業(yè)務量變動影響的成本,主要包括車輛折舊、保險費、年度審驗費等。
營運收入,是指統(tǒng)計周期內車輛營運所獲得的全部收入。
B5.2.1.2計算營運收入
委托方一般需提供以下鑒定材料:
——載貨汽車至少連續(xù)6個月的運營合同、運單、收入憑據(jù);
——城市出租車承租合同及當?shù)爻鲎廛嚻骄鶢I運收入證明;
——固定線路的大型客運車輛運營合同及營運收入憑據(jù);
——無固定路線的客運車輛至少連續(xù)12個月的承運合同、收入憑據(jù);
——有效證明營運收入的其他鑒定材料。
利用上述證據(jù),經統(tǒng)計、分析、計算可得到營運收入。
B5.2.1.3 計算可變成本
計算營運收入統(tǒng)計期內與實現(xiàn)運營收入對應的可變成本支出。
B5.2.2 收益法
是一種通過市場調查同類型車輛的投資回收期和預期收益來評定估算車輛停運損失的方法。
B5.2.2.1 計算公式
日停運損失=預期收益+日均折舊額
=投資成本÷投資回收期+日均折舊額
式中:
預期收益:是指營業(yè)收入扣減除車輛折舊之外的所有可變成本和不變成本之后的余額;
投資成本:以事故發(fā)生日市場交易參考價作為投資成本;
投資回收期:自事故發(fā)生日起至收回投資成本之日止所需時間(按月計);
日均折舊額:投資成本÷(合理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365。
B5.2.3 評估方法選用原則
a)在有效證據(jù)充分的情況下,采用成本法;
b)在不能提供有效證據(jù)或證據(jù)不充分情況下,采用收益法。
B6 事故車輛貶值損失
B6.1限制性條件
一般事故造成的車輛貶值損失在索賠和訴訟過程中存在爭議,但嚴重事故造成的貶值損失容易被認可,因此本規(guī)范對事故車貶值損失評估提出以下限制性條件:
——本規(guī)范所指事故車輛貶值損失僅限于承載式車身因結構件受損修復而造成的貶值損失;
——本規(guī)范所指事故車貶值損失不包括因維修工藝不規(guī)范和維修質量不符合竣工出廠要求所造成的貶值。
B6.2評估方法
評估方法可分為市場法和貶值系數(shù)法兩種。應根據(jù)具體情況選擇其中一種方法進行評估,用另一種方法驗證,必要時可通過技術分析進行合理調整。
B6.2.1 市場法
事故車輛貶值額=事故發(fā)生前市場交易參考價-事故維修后市場交易參考價
應在B6.1范圍內調查事故維修后的市場交易參考價。
B6.2.2 貶值系數(shù)法
事故車貶值額=事故車輛事故發(fā)生前市場交易參考價×貶值系數(shù)
貶值系數(shù)應根據(jù)承載式車身結構件受損部位、損傷程度、修復方法及修復工藝,經技術分析后確定。
如:一側前縱梁切割焊接修復的貶值系數(shù)取3%,而兩側前縱梁均切割焊接修復的貶值系數(shù)可取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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